公示催告程序特点、流程、除权判决

2015年12月8日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程序性质:非讼程序。

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以不开庭的形式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上的实质性权利的归属进行审查

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管辖与审级制度: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记名股票、提单、仓单等提货凭证。

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

1、申请主体:申请人须为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有。

2、申请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事项。

3、申请原因: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4、申请方式:必须书面申请。

5、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三、公示催告阶段

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2、申报权利与审查

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法院的审理方式:形式审查,即只审查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凭证和申请人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是否为同一凭证,对权利凭证的实际归属不作实质审查。

四、除权判决阶段

1、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

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只能依申请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2、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五、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1、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督促程序规定,支付令申请条件

2015年12月8日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适用范围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在送达。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督促程序的相关程序事项

1、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限制。

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4、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三、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异议、救济

1、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被驳回,则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时限: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异议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

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

异议无效的情形: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口头异议。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出诉讼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四、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双向转换

1、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拒绝转换程序的主体仅限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即债权人,而被申请人无此拒绝权。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非诉讼转为诉讼

审前阶段+无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

2015年12月7日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撮合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材料提交

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应当受理。

5、费用负担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用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用申请人负担。

二、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1、文书形式:裁定书。

2、审查方式

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内容

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条件、程序、效力

2015年12月7日

一、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双方当事人或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

2、管辖法院

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申请时限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

5、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

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

涉及法院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纠纷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二、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1、审查内容

协议的达成是否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2、审查方式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3、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确认后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保障。执行名义不是调解书,而是法院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5、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执行法院

作出裁定的基层法院或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6、不予确认后的可选路径

变更调解协议;达成新调解协议;起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法律规定、审理程序

2015年12月7日

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1、财产性质

限于有形财产,不能是无形财产或其他精神财富。

2、财产确实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3、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提出此类申请

4、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公告: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1年。

2、如果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有关主体可以通过普通程序解决争议

公告期内提出请求即裁定终结,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确定实际权属。

3、公告期满,如果无人认领该财产,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判决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4、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财产的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三、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1、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原判决撤销后,财产由它的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认领,占有财产的单位应返还原物,原财产如不存在,应按财产的数量与质量折价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