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

2014年12月10日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1、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

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

1、申请撤销婚姻的时效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受欺诈而结婚的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不能,婚姻法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唯一原因。

因受欺诈而结婚的,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2014年12月10日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重婚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

未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权提起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4、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适用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使用判决,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一审终审。

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书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

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判决。

5、无效婚姻确认后子女抚养的处理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遵从和婚生子女一样处理的原则,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事实婚姻的解除,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2014年12月9日

一、新婚姻法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关系、有没有事实婚姻

1、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条件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结婚的实质要件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双方自愿结婚;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的解除、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1、事实婚姻的解除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

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诉讼手段(到法院起诉离婚)。

2、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事实婚姻怎么证明、事实婚姻证明书、重婚罪事实婚姻

1、如何证明事实婚姻

http://px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359

2、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

http://www.baojian.gov.cn/bjxs/xfyj/2006-12/cd35566c47ba83c6.html

抚养权变更条件,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2014年12月4日

一、抚养权变更条件、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1、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对子女有利应优先考虑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收集变更抚养权证据

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抚养权的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2、起诉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

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三、抚养权变更原则

1、坚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

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

2、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已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

只要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婚姻法离婚赔偿金额标准

2014年12月2日

一、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婚姻法离婚赔偿金额标准、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标准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

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赔偿数额应该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清主次原因,以此确定赔偿主体的责任

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

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二、离婚赔偿金一般为多少、离婚伤害赔偿金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多少钱

离婚损害赔偿特征

1、法定性

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

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2、救济性

无过错方通过过错方给予的损害赔偿,使自己无论是在财产上的损失还是在精神上的伤害,均在经济上得到了补偿和体现。

3、惩罚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对造成离婚的过错一方违法行为的追究,进行惩罚,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