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离婚申请程序
1、离婚的途径有两种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 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解除婚姻关系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3、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涉外婚姻离婚程序、军人离婚程序
1、涉外离婚诉讼程序
2、军人离婚手续
三、离婚案件庭审审理程序、离婚诉讼庭审程序、法院起诉离婚程序流程、法院离婚程序
1、离婚案件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3、离婚案件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 予受理。 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
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
①在6个月之后起诉; 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 在此限。 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离婚案件调解
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5、离婚案件一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6、离婚案件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离婚案件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四、协议离婚程序流程、协议离婚办理程序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3条至第28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查验本规范第48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