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
1、忠诚司法事业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2、保障司法公正
遵守回避规定。
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禁止单方接触,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或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维护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内心独立和内部独立。
尤其注意内部独立:
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不得擅自过问或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提高司法效率:审限、勤勉。
3、保持清正廉洁
不得接受当事人钱财、利益;不得经商;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约束家庭成员。
4、坚持司法为民
以人为本,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司法便民,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5、维护司法形象
遵守司法礼仪:礼貌对待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清洁;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加强自身修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
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洁的印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的任职条件、回避
一、法官的任职条件
1、中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2、禁止性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
3、本科:2、3年;硕士以上:1、2年。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或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二、法官回避
1、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包括直接上下级法院领导),不能同时是领导与被领导,不能在同一审判庭。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立法),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2、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终身不能),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4、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注意: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法官行为规范:立案、出庭、诉讼调解、业外活动
一、法官行为规范
1、立案
当事人口头起诉:告知当事人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书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按印。
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远程立案: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收起诉材料;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2、出庭
出庭时注意事项: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法官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保持统一。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严禁酒后出庭。
3、诉讼调解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强调案结事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得强行调解,不能久调不判。
4、业外活动
受邀参加座谈、研讨活动: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求获准后方可参加。
受邀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联谊活动: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对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法官的等级、考核、辞职
一、法官的等级
1、法官的等级分为12级
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一级、二级。
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法官等级的确定
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等为依据。
二、法官的考核
1、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审判工作实绩,这是考核法官的重点;
思想品德;
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
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三、法官的辞职
1、法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2、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劳动法,员工辞退,联系)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预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4、对辞退处理不服的,30日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