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等级、考核、辞职
2016年5月23日
一、法官的等级
1、法官的等级分为12级
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一级、二级。
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法官等级的确定
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等为依据。
二、法官的考核
1、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审判工作实绩,这是考核法官的重点;
思想品德;
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
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三、法官的辞职
1、法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2、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劳动法,员工辞退,联系)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预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4、对辞退处理不服的,30日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