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书籍推荐:已按专业分类,适合主题阅读

2020年4月27日

一、律师书籍推荐:已按专业分类
1、律师入门
异乡人(加缪)
实习律师指南(薛晓蔚)
致年轻律师的信(艾伦·德肖维茨)
律师之道一、二(君合律师事务所)
和助理说 像大律师一样行动(吴清旺)
人在律途 小律师到大律师的成长范本(贾明军)

2、劳动法
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解释(王林清)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王桦宇)
劳动法疑难问题实务指南(大成律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

3、合同法(含保险合同、借款合同)
违约金论(姚明斌)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完美的合同(吴江水)
合同法一本通(程啸)
合同法审查精要与实务指南(雷霆)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三观四步法(法天使)
重新定义合同 从商业意图到法律文件 (刘瑛)
保险合同法注释书(王静)
保险案件裁判精要(王静)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王林清)

4、公司法
中国公司法(王军)
现代公司法(刘俊海)
公司法实务应用全书(雷霆)
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云闯)
公司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解释(王林清)
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唐青林、李舒)

5、 房产与建设工程
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张春光)
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
房地产纠纷案例与实务大全(王秀全、郭万华、李金萍、徐晶)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

6、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研究(程啸)
担保法实务札记 担保纠纷裁判思路(司伟、肖峰)
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胜诉实战指南(李舒、唐青林、李元元)

7、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实务精要(林一飞)
仲裁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总成(张润)

8、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丁亮华)
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魏大勇)
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张春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刘贵祥)

9、民法理论与法律释义
民法总论(朱庆育)
债法总论(王洪亮)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重排合订本)
民法思维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泽鉴)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李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李适时、张荣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律师与当事人卷(法律应用中心编)

10、法院裁判与证据法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
要件审判九步法(邹碧华)
法庭上的心理学(邹碧华)
证据法学 原则、规则 案例(易延友)
诉讼证明过程分析 民事诉讼真实与事实发现(肖建华)

11、律师办案实务
思维的笔记上下(高云)
律师接案办案智慧与技巧(张勇)
律师如何思考 民商事案件思维与诉讼策略(周吉川)
法律尽职调查指要(谢菁菁)
法律咨询策略与技巧(韩德云)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实务指引(乔路)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师协会)

12、其他书籍
诉讼可视化(蒋勇)
完美的防范(吴江水)
刑事出庭修炼手册(赵鹏)
律师执业风险与合规管理(蒋利、陈小英)
让法律人读懂人工智能(华宇元典法律人工智能研究院)

二、主题阅读与购买提醒
1、主题阅读指同时阅读一类主题下所有的书籍,也就是我上边已分类好的大列表。
2、购买时请查询书籍是否有最新版本,然后买最新的版本。

知识管理目的是为了对已归档知识的重复利用

2020年4月27日

律师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通过知识管理,可以积累专业知识,快速提升专业水平。

要搭建自己体系化的知识结构还是要读专业化的书籍,一本书几十块钱可以学到作者几十年积累的经验,真是太划算了。​专业化书籍需要主题阅读(一个专业问题上读多个作者的书籍),而不能只靠碎片化阅读。

​碰到值得读的好书,精读的同时在书的抬头记录笔记,​二次反复阅读的时候只用翻看笔记即可快速回忆,以加深记忆。书的扉页记录第一次阅读的时间及当天阅读的页数,也可以简要记录书评,写下这本书写的好的地方及不足,是属于需要精读的书,还是需要略读的书。

比如最近读到的一本律师写的书,自己给的评价是这样的:读到一本不错的专业书籍,于是快天亮了才有睡意。律师写的书,没有序言(第一次碰到),但是有实务,有理论,有法条,有案例,且多角度分析问题。书中只附判决书法官裁判规则部分,但书中带二维码,手机扫码可看到判决书全文。这本书可归入精读书之列,书的抬头基本记满了笔记,二次阅读只要翻笔记即可加深记忆。

所有输入的知识,包括显性知识(专业书籍、公众号文章、听的课程)和隐性知识(实践经验、感悟),统一集中归档到一个文件夹下,在此文件夹下分类更细的子文件夹,直到不能再细分,这个工程量很大,但值得去做,完成之后你的知识体系就很厉害了,所有的问题基本上都可以在细分的文件夹中找到答案。

如果没有答案,再去文件夹外寻找答案,找到后再完善自己的文件夹,以此类推,永无止境。知识管理的目的是对归档知识的重复利用,因此归档的知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类似问题研究过后,下次碰到,直接按照步骤1、2、3完成即可,减少时间成本,​大大提升效率。

自己关注的新闻源

2020年4月27日

一、微信公众号:新闻源
1、法律类:Law lib新法规速递、北大法律信息网(这两个公众号主要查看新出的法律法规)
2、羽球类:爱羽客羽毛球网、BWF世界羽联资讯
3、新闻类:深圳大事件、澎湃新闻评论

二、微信小程序:翻啊
1、小程序“翻啊”是腾讯出的一个新闻咨询小程序,每天推送当天的热门新闻,卡片式快速阅读
2、小程序兴趣标签订阅中开启全部标签
3、热门资讯通知提醒(每天下午7点推送,需24小时内小程序有点击动作,不然接受不到推送)
4、每天下午7点收到推送,阅读完翻啊内容(适合快速阅读)后,打开微信搜一搜、看一看查看热门新闻(适合深度阅读)
5、另外朋友圈也可看到各行各业的人分享的内容

三、第三方微博客户端:Share
1、只关注高质量、每天必读的微博,陆续添加新的订阅源
2、右侧热门主题订阅:榜单、法律、深圳、数码
3、点击搜索,查看当日微博热搜内容

卖出去的房子,不舍也要舍得

2017年10月31日

引子:

2015年仲夏,深圳房价疯了一样地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卖方违约案例从零星到成潮。为了鼓励买方维权,在接到很多心急如焚的买家咨询后,我决定写一篇鼓励买方维权的文章,名为《履行合同是正能量》,后来发在我的博客上,另外就大家担心的问题写了一些针对性的文章。虽然有些观点现在看来不一定对,但由此帮到了一些人(包括没有委托我代理的人),是毫无疑义的。

胜局初定:

有一宗案件是一对未婚夫妻委托的,两人都姓Y,下文就称为Y买方吧。Y买方一家人都来考察过我,非常感谢她委托我后还给我介绍了很多客户。后来才知道,如此慎重其事,一是听说卖方委托的律师很牛,担心自己找的律师不是对手,再就是Y买方前期已经准备请担任某区委法律顾问的律师代理了,要换律师当然得慎重。

因为是双拼房,两个房产证都登记在D女士名下,Y先生和Y女士各受让其中一个房产证项下房产。房价飞速上涨,卖方想加价到市场价,买方当然想以合同价完成交易。双方谈了几次,卖方丈夫H先生还以D女士出国为由,直接要求Y女士与其洽谈加价事宜。因为只给了定金,是否能强制卖方卖房过户,很多人都有顾虑,Y买方也不例外。法理加上案例,或许还有自信,我的诉讼方案得到了Y买方一家的信任,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接下来,我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起诉、申请查封以确保卖方无法转移房产。这些都做完后,我联系上卖方委托的L律师。

Y买方在委托我之前,以虚构的卖方身份联系过L律师。该律师对电话中的Y女士自称某大毕业,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有很多同学校友,有能力帮她保住房产不被强制过户。Y买方对我说起这段通话时不无担忧,我也就想在法庭交锋前一探L律师的虚实。

L律师在电话中一副胜券在握的口气。相反,真正胜券在握的我十分的低调。我问能不能谈谈,继续履行合同,省得给双方增加诉累,卖方保不住房子还得承担违约责任。L律师说要谈可以,加价到满意为止。我说你就那么有把握给当事人保住房子,答说有把握。谈不下去,那就打呗。

一审庭审时,D卖方举证了结婚证,称丈夫H先生不同意卖房。法庭当庭追加H先生为第三人。L律师当庭打电话给H先生,H先生当即委托其为代理人,庭审得以继续进行。

庭审后,感觉法官要出判决之前,我忽然接到L律师电话,L律师一反前态,近乎恳求,想要调解解除合同。我也没有刻意为难,居中协调,奈何涉案房价几乎翻了一番,买卖双方的差距可想而知。和谈不成,一审判决如期而至,法官认为房子买在结婚之前,且有证据证明H先生参与了卖房加价过程,判决D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和承担逾期违约金。

激战二审:

D卖方不服,请了一个六十多岁的亲戚代理上诉。上诉状中,有一个估计是代理律师想出来的理由——卖方签订合同时意识不清醒,受了中介忽悠。

H先生也上诉了,交了一份L律师的证明,L律师在证明中说自己接受H先生的当庭电话委托不合程序规定。另外交了一审庭审结束2个月后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证明夫妻俩因为卖房问题感情恶化又离婚了,房子分给了H先生。

二审庭审时,D女士在庭上装迷糊,法官问什么问题都装听不懂,让坐在对面的我们憋得肚子都痛。这没有什么,让我意想不到的是,法官突然问H先生,你的证人来了吗?通知他进来。

什么,有证人?庭前没有人通知我们呀!

证人进来了,证人自称是D女士与H先生夫妻俩的邻居,出庭来证明D女士与H先生为了买房才离婚,H先生向证人提到过该事,买房钱是H先生出的,涉案房产是H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提问阶段,我问证人:既然你们是邻居,他们俩感情好吗?(答:很好)他们俩人还住在一起吗?(答:在呀)你说他们为了买房离婚,离婚登记时你在现场吗?(答:不在)

这个证人出去了,没想到又进来一位。证人自称是深大老师,与H先生是同学,曾经出价450万元(卖给Y是360万元)要买涉案房屋,H先生不同意卖。证明H先生不可能同意D女士以360万元的“低价”卖房。

我问证人:你有没有看过其它的房子?(答:没有)你出价45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答:我自己估计的,那块的房子涨了很多)你看过这个房子后现在新买了房子吗?(答:没有)

证人出去了,各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我说,第一个证人在H离婚登记时并不在场,对于离婚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如何约定并不知情,关于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证人既不知情也没有发言权。该证人说,D与H感情好,还住在一起,因此,一审后他们俩办的离婚又是“假”离婚,目的是想用离婚协议内的约定内容干扰法院审案。第二个证人作伪证的可能性很大。他说只看过H先生一套房,没有中介,自己估摸出价,完全不符合交易常理。此后也没有买另外的房,说明他不是真的要买房,即使当时真的看了房、出了价,也是开玩笑的,不能证明房产的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

H先生的证人突袭,被我找准漏洞,一一破解。装傻更不会有什么效果,二审维持原判

再战执行:

判决生效,D女士不配合执行。第三人银行也很较真,必须判词明确,才按判词办。偏偏一审判决下达前,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书写法还不太一致,没有写上让银行接受买方代还按揭贷款本息的内容。

按揭贷款还不了,不能解除抵押,就过不了户,执行似乎陷入僵局,Y女士一家很着急,执行法官似乎也无计可施。我的助手何燕兰律师说,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裁定书,联系一审法官请求释明判决内容。可第一次联系该法官,答应得好好的,第二次再催,说就是这么判的,不能再出释明裁定。只好再联系二审法官,二审法官很好,说她来联系一审法官释明。如果一审法官不释明,再由二审法官释明。

执行案件的转机来了,但二审法官能说到做到吗?

现阶段中国的事就是这样,二审法官一个电话给了一审法官,一审法官再打给执行法官,谁也没出释明裁定,执行法官决定以拒不执行为由拘留D女士。

各方努力,D女士被拘留了。后面就没有什么悬念了,执行完毕!

期间,D女士申请了执行异议,D女士的儿子申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D女士向高院申请了再审,统统被驳回。D的儿子由于所提交的文件有伪造嫌疑,还好在异议被驳回后没有再起诉,否则可能要吃一些苦头。我在执行异议庭审法官调解时随口提了一句,我说如果你们早一点回归诚信,卖了房收到钱,再买上房,可能差价不会这么大,律师给你选择的诉讼策略还是有影响的。那位亲戚老先生急了,自称在司法部工作过。这个时候,他大概忘了,教人装糊涂其实也不太光彩。

结语:

平心而论,房子刚卖出去,房价就大幅上涨,且天天在涨,任谁都不可能没有想法。这也是同期我在接受想违约的卖方咨询时,内心对卖方的违约愿望并不反感的原因。有些人能压制自己的欲望,虽然心痛仍然坚持履约,不仅维持了自己的诚信,还避免了违约金、诉讼费和律师费损失。也有的人提出加价后遇上好说话的买方,加价成交,皆大欢喜。像本案D女士与H先生这种,既不想信守契约,又不能知难而退的卖方,也不在少数。但等待这些人的结果,往往是卖了房子又赔钱,有些人赔的钱都过了百万,何苦来哉?

愿赌服输、诚信免祸,房子既然卖出去了,无论多么的不舍,还是舍了吧。舍得舍得,正如我给D女士说的,早卖早收钱早受益,也是有得的。

配偶不同意,卖房合同有效吗?

2015年6月15日

由于深圳房价疯涨,很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想解约不卖。于是,有人就想到了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以配偶不同意为由主张卖房合同无效。这种主张能成立吗?

婚姻法规定,除特别约定外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在结婚后买房,一般情况下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相信大家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形式上是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征求配偶的意见,在配偶同意后才能处分。如果擅自处分,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相信很多夫妻,除非是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卖房子这件事上是商量过并取得一致意见的。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中介还是买方,习惯上不会要求卖方提供配偶的同意书,也就是说,在发生纠纷后,拿不出卖方配偶同意卖房的证据

想钻这个空子的卖方,再次与配偶串通一气,让配偶出面,声称卖方擅自卖房,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要买方是善意的,合同价格是市场价,卖方想毁约是没有可能的。

为什么呢?因为这种情况下,买方是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买方权利就是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既然买方的买得房子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买卖合同当然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卖方主张该合同无效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只要是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在卖方名下签了字,且合同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卖方的配偶同不同意,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