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去的房子,不舍也要舍得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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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2015年仲夏,深圳房价疯了一样地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卖方违约案例从零星到成潮。为了鼓励买方维权,在接到很多心急如焚的买家咨询后,我决定写一篇鼓励买方维权的文章,名为《履行合同是正能量》,后来发在我的博客上,另外就大家担心的问题写了一些针对性的文章。虽然有些观点现在看来不一定对,但由此帮到了一些人(包括没有委托我代理的人),是毫无疑义的。

胜局初定:

有一宗案件是一对未婚夫妻委托的,两人都姓Y,下文就称为Y买方吧。Y买方一家人都来考察过我,非常感谢她委托我后还给我介绍了很多客户。后来才知道,如此慎重其事,一是听说卖方委托的律师很牛,担心自己找的律师不是对手,再就是Y买方前期已经准备请担任某区委法律顾问的律师代理了,要换律师当然得慎重。

因为是双拼房,两个房产证都登记在D女士名下,Y先生和Y女士各受让其中一个房产证项下房产。房价飞速上涨,卖方想加价到市场价,买方当然想以合同价完成交易。双方谈了几次,卖方丈夫H先生还以D女士出国为由,直接要求Y女士与其洽谈加价事宜。因为只给了定金,是否能强制卖方卖房过户,很多人都有顾虑,Y买方也不例外。法理加上案例,或许还有自信,我的诉讼方案得到了Y买方一家的信任,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接下来,我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起诉、申请查封以确保卖方无法转移房产。这些都做完后,我联系上卖方委托的L律师。

Y买方在委托我之前,以虚构的卖方身份联系过L律师。该律师对电话中的Y女士自称某大毕业,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有很多同学校友,有能力帮她保住房产不被强制过户。Y买方对我说起这段通话时不无担忧,我也就想在法庭交锋前一探L律师的虚实。

L律师在电话中一副胜券在握的口气。相反,真正胜券在握的我十分的低调。我问能不能谈谈,继续履行合同,省得给双方增加诉累,卖方保不住房子还得承担违约责任。L律师说要谈可以,加价到满意为止。我说你就那么有把握给当事人保住房子,答说有把握。谈不下去,那就打呗。

一审庭审时,D卖方举证了结婚证,称丈夫H先生不同意卖房。法庭当庭追加H先生为第三人。L律师当庭打电话给H先生,H先生当即委托其为代理人,庭审得以继续进行。

庭审后,感觉法官要出判决之前,我忽然接到L律师电话,L律师一反前态,近乎恳求,想要调解解除合同。我也没有刻意为难,居中协调,奈何涉案房价几乎翻了一番,买卖双方的差距可想而知。和谈不成,一审判决如期而至,法官认为房子买在结婚之前,且有证据证明H先生参与了卖房加价过程,判决D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和承担逾期违约金。

激战二审:

D卖方不服,请了一个六十多岁的亲戚代理上诉。上诉状中,有一个估计是代理律师想出来的理由——卖方签订合同时意识不清醒,受了中介忽悠。

H先生也上诉了,交了一份L律师的证明,L律师在证明中说自己接受H先生的当庭电话委托不合程序规定。另外交了一审庭审结束2个月后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证明夫妻俩因为卖房问题感情恶化又离婚了,房子分给了H先生。

二审庭审时,D女士在庭上装迷糊,法官问什么问题都装听不懂,让坐在对面的我们憋得肚子都痛。这没有什么,让我意想不到的是,法官突然问H先生,你的证人来了吗?通知他进来。

什么,有证人?庭前没有人通知我们呀!

证人进来了,证人自称是D女士与H先生夫妻俩的邻居,出庭来证明D女士与H先生为了买房才离婚,H先生向证人提到过该事,买房钱是H先生出的,涉案房产是H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提问阶段,我问证人:既然你们是邻居,他们俩感情好吗?(答:很好)他们俩人还住在一起吗?(答:在呀)你说他们为了买房离婚,离婚登记时你在现场吗?(答:不在)

这个证人出去了,没想到又进来一位。证人自称是深大老师,与H先生是同学,曾经出价450万元(卖给Y是360万元)要买涉案房屋,H先生不同意卖。证明H先生不可能同意D女士以360万元的“低价”卖房。

我问证人:你有没有看过其它的房子?(答:没有)你出价45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答:我自己估计的,那块的房子涨了很多)你看过这个房子后现在新买了房子吗?(答:没有)

证人出去了,各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我说,第一个证人在H离婚登记时并不在场,对于离婚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如何约定并不知情,关于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证人既不知情也没有发言权。该证人说,D与H感情好,还住在一起,因此,一审后他们俩办的离婚又是“假”离婚,目的是想用离婚协议内的约定内容干扰法院审案。第二个证人作伪证的可能性很大。他说只看过H先生一套房,没有中介,自己估摸出价,完全不符合交易常理。此后也没有买另外的房,说明他不是真的要买房,即使当时真的看了房、出了价,也是开玩笑的,不能证明房产的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

H先生的证人突袭,被我找准漏洞,一一破解。装傻更不会有什么效果,二审维持原判

再战执行:

判决生效,D女士不配合执行。第三人银行也很较真,必须判词明确,才按判词办。偏偏一审判决下达前,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书写法还不太一致,没有写上让银行接受买方代还按揭贷款本息的内容。

按揭贷款还不了,不能解除抵押,就过不了户,执行似乎陷入僵局,Y女士一家很着急,执行法官似乎也无计可施。我的助手何燕兰律师说,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裁定书,联系一审法官请求释明判决内容。可第一次联系该法官,答应得好好的,第二次再催,说就是这么判的,不能再出释明裁定。只好再联系二审法官,二审法官很好,说她来联系一审法官释明。如果一审法官不释明,再由二审法官释明。

执行案件的转机来了,但二审法官能说到做到吗?

现阶段中国的事就是这样,二审法官一个电话给了一审法官,一审法官再打给执行法官,谁也没出释明裁定,执行法官决定以拒不执行为由拘留D女士。

各方努力,D女士被拘留了。后面就没有什么悬念了,执行完毕!

期间,D女士申请了执行异议,D女士的儿子申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D女士向高院申请了再审,统统被驳回。D的儿子由于所提交的文件有伪造嫌疑,还好在异议被驳回后没有再起诉,否则可能要吃一些苦头。我在执行异议庭审法官调解时随口提了一句,我说如果你们早一点回归诚信,卖了房收到钱,再买上房,可能差价不会这么大,律师给你选择的诉讼策略还是有影响的。那位亲戚老先生急了,自称在司法部工作过。这个时候,他大概忘了,教人装糊涂其实也不太光彩。

结语:

平心而论,房子刚卖出去,房价就大幅上涨,且天天在涨,任谁都不可能没有想法。这也是同期我在接受想违约的卖方咨询时,内心对卖方的违约愿望并不反感的原因。有些人能压制自己的欲望,虽然心痛仍然坚持履约,不仅维持了自己的诚信,还避免了违约金、诉讼费和律师费损失。也有的人提出加价后遇上好说话的买方,加价成交,皆大欢喜。像本案D女士与H先生这种,既不想信守契约,又不能知难而退的卖方,也不在少数。但等待这些人的结果,往往是卖了房子又赔钱,有些人赔的钱都过了百万,何苦来哉?

愿赌服输、诚信免祸,房子既然卖出去了,无论多么的不舍,还是舍了吧。舍得舍得,正如我给D女士说的,早卖早收钱早受益,也是有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