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保全的方法

2017年8月24日

一、债权保全制度

1、债权的实现首先依靠债务人的任意履行,债务人不为任意履行场合,债权人可以要求请求强制执行;

在设定有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场合,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权实现其债权;在债务不能履行或履行无意义场合,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2、在没有担保的场合,损害赔偿在实际上是否可能,则要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充足的财产,因而债务人的财产便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称为责任财产。

3、责任财产的保全制度,称为债的保全效力,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目的是通过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这一制度与合同责任制度、合同担保制度、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制度等,构成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机制。

二、债权保全的方法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怠于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于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却积极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场合。

履行的抵充,清偿的抵充顺序

2017年8月24日

一、履行的抵充,清偿的抵充

1、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标的的债务场合或一个债务的清偿应以数个给付作出场合,债务履行人所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时。

2、因利息及担保的有无、履行期到来与否不同,以所提交的履行充抵数个债务中的哪些债务。

3、对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言意义重大,这一问题被称为履行的抵充,也称为清偿的抵充。

二、抵充的方法

1、意定抵充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抵充,又分为合意抵充与指定抵充。

当事人约定即使与法律的规定不同,亦得有效。

指定抵充,即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抵充,抵充指定权原则上属于债务履行人。

2、法定抵充

法律所规定的抵充顺序,意在补充当事人意思之不备。

三、法定抵充顺序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拒绝受领权的行使

2017年8月24日

一、履行的受领

1、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

事实上的受领: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事实状态。

法律上的受领: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事实上的受领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所要追求的目的

这种转化需要经过债权人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

二、履行的拒绝

1、拒绝受领权

如果债务人提交的履行不符合要求,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这种权利称为拒绝受领权。

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

拒绝受领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

因而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能单独地作为转让的标的,只是随债权的转让当然转让。

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只不过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处于停滞状态,因而不属于形成权。

2、拒绝受领权的行使

事实上的受领权只有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权,才真正达到受领的目的。

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则是否定这种转化的权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对于债务人的影响重大,需规范其界限。

拒绝受领权的行使要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进行。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可以拒绝受领。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场合,如果没有因此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则不可以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构成债权人受领延迟,并且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的检查义务和责问义务,要求债权人及时检验货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债务人。超过检验和通知的期限,事实上的受领便视为法律上的受领,发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3、退货实为拒绝受领权行使的表现,而非合同解除效力的表现。

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行使

2017年7月19日

一、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

1、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异时履行场合,如于合同订立后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危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合同法允许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先履行方当事人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之前,可以拒绝后履行方给付请求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具有抗辩权的一般属性,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

2、中止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中止履行,不仅包括履行的提供,也应包括履行的准备。

3、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通知义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中止履行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同时也便于另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举证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效力

2017年7月19日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发生上的牵连性(自始不能)、履行上的牵连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存续上的牵连性(发现负担)。

3、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过履行期;对方对自己的债务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以及诉讼外,均可主张。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无须证明原告未履行,仅须表示援用抗辩的意思即可。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经过行使,抗辩权并无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因而在当事人未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其考虑。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

1、留置权为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机能。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能够对抗一切人,属于绝对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种对抗权,只能对合同相对人援用,不具有物权性质,权利人仅能对抗双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3、留置权的发生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动产为要件,并不限于双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仍可能发生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双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4、留置权可拒绝的给付,以动产为限。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拒绝的给付,种类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