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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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此种分类标准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

2、此处所谓具有对价意义,并非意指双方的给付在客观上具有相同的价值,而是指应当做出的给付相互之间具有依存关系。

3、是否具有对价意义,并非客观地加以确定,而上在当事人的主观上加以决定

二、单务合同

1、单务合同,又称一方负担合同,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

2、双方当事人均负担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仅承担次要义务,由于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价意义,故仍属于单务合同(如附负担赠与、使用借贷)。

三、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或者说双方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之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保管、有偿委托。

2、双务合同中立于相互交换的对价关系两个给付之间,可以发生以下三种牵连关系:

成立上的牵连关系,即一方的债务因无效或撤销而归于消灭时,对方的债务也因而消灭的关系,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为自始不能与违约责任。

履行上的牵连关系,即一方债务的履行与对方债务的履行在时期上或顺序上的关系,相应地发生同时履行与异时履行的抗辩权问题。

存续上的牵连关系,即一方债务后发履行不能场合,对方债务是否归于消灭的问题,与此相关联的是风险负担问题。

四、区分的意义

1、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实益在于,同时履行问题以及风险负担问题是专门发生在双务合同场合的问题,另外,解除主要是针对双务合同适用的制度。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而单务合同原则上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风险负担: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因合同类型不同而有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合理分担主义(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

4、合同解除:一般法定合同解除主要是针对双务合同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