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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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此种分类是以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为标准。

2、有偿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从合同的缔结到债务的履行整个过程中,均作出相互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并不仅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的合同。是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无偿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做出给付,或虽为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在理论上,使用借贷也属于无偿合同。而消费借贷、委托、保管,具体根据合同是否约定了利息、报酬、的支付,则可能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

4、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例外为有偿合同。

5、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例外为单务合同。

二、区分的意义

1、责任的轻重不同

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序较低,有偿合同中则较高。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

对于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并不要求受益人主观上具有诈害的意思;在有偿行为场合,则要求受益人主观上具有诈害的意思。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也可反映出这种差异,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

善意取得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当然是以有偿合同为前提。

5、买卖规则的准用

对于有偿合同,法律如无特别规定,则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74条)。

对于无偿合同,依合同法第191条规定,原则上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