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015年11月20日

一、诉的三要素

1、诉的主体

诉讼当事人。

2、诉讼标的(诉的客体)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解决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法院的裁判对象。

3、诉讼理由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二、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后者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实体主张。

2、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物不是诉的必备要素,在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不存在诉讼标的物

三、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种类物、特定物)+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消极给付)。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