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欺诈
1、欺诈的构成要件
一方故意(双重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
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
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2、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
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
3、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撤销
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利益第三人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4、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中的第三人
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5、狭义的动机错误与重大误解、欺诈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重大误解制度矫正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由于狭义的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所以,即使发生了狭义的动机错误,表意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仍然是一致的,不构成重大误解。
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人因此陷入狭义的动机错误,关因动机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原因:欺诈制度矫正的是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欺诈人实施欺诈后,相对人因此陷入狭义的动机错误,并因动机错误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其意思的形成是不自由的,仍可成立欺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胁迫
1、胁迫的构成要件
故意(双重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作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2、因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
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只要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限制。
无论受胁迫人的相对人于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有撤销权。
这不同于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原因在于,相对于欺诈,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此处的第三人,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使者。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乘人之危
1、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有某种急迫需要。
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