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已满20年以上。
2、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指自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债权人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内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1年、3年、4年、5年),持续未行使权利。
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虽未消灭,但债权的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请求权能减损,债务人提出抗辩,不能获得强制执行;
抵消权能消灭,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但可作为被动债权被抵消;
代位权能和撤销权能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处分权能依然存在,债权人仍可转让、质押或者抛弃该债权;
受领权能依然存在。
2、从权利消灭或从权利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担保法第20条第1款,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3、受领权能依然存在
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4、起诉权依然存在
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受理后,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若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判决债权人胜诉。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行使时间:原则上,义务人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例外:基于新的证据,债务人可以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属于须主张的抗辩,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可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经过后,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
包括: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请求延期支付、债务人请求分期支付等。
默示抛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
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