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2015年10月26日
一、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二、保证人的追偿权
1、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就超出出债务范围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否则,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的抗辩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权人无追偿权。
2、若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
但是若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不受影响。
3、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