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2015年10月26日
一、共同保证单独保证
1、单独保证
同一笔债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为单独保证。
2、共同保证
同一笔债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二、按份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
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即与债权人就各自保证的份额有约定。注意是份额而不是数额。
2、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三、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
明确约定各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均未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追偿具有顺序性: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