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法定移转
1、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60条。
2、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意见第33条。
3、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合同法第229条。
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合同法第234条。
5、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第90条。
二、债的约定移转
1、债权让与
合同法第79-83条。
2、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4-87条。
3、约定概括承受
合同法第88-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