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债的法定移转,债的约定移转 一、债的法定移转 1、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60条。 2、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意见第33条。 3、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合同法第229条。 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合同法第234条。 5、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第90条。 二、债的约定移转 1、债权让与 合同法第79-83条。 2、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4-87条。 3、约定概括承受 合同法第88-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