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出质、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15日
一、普通/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份额转让
1、普通合伙人
外部转让财产份额:向外人转让,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
内部转让:无限制。
外部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股权,提前30日通知。
无优先购买权。
3、有限公司股东
内部转让:无限制。
外部转让:对外转让股权,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普通/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份额出质
1、普通合伙人
财产份额出质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质权),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同+工商登记设立)。
三、普通/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1、普通合伙人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
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不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