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情形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2015年11月12日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1、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2、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
3、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责任。
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
国有企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具有损害的恶意(不仅意识致将造成损害,且追求希望损害发生)。
须有串通。指双方均为故意,且有意思联络。
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被掩盖行为属于隐藏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
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2种情形
1、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2、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无效。
3、前述两种责任成立后,债权人可基于各种原因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但在责任成立之前,预先免除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