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过境通行制度

2016年3月16日

一、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1、范围

群岛水域: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国际海峡(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构成世界航海的通道。

2、性质和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及底土)拥有主权,但应尊重现有协定。

国际海峡:根据水域的地位,可分为内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3、通过制度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类似于过境通行制度)。

国际海峡: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特别协定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二、过境通行制度

1、概念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通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2、规则

通行权:连续不停、迅速通过。包括自由航行和飞越。

具体规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

禁止从事与通过无关的任何活动。

禁止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遵守有关规则,遵守沿岸国法律和规章

不得影响和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和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三、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

1、适用区域不同

过境通行:主要适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

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群岛水域和两类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他国领海和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主权国家可以为国家安全暂停实施;而国际通行的海峡不行)。

2、适用对象不同

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和飞机。

无害通过:仅适用于外国船舶。

3、通过的方式不同

过境通行:不要求外国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无害通过:要求外国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4、权利特性上的差别

过境通行: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享有较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但也应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管辖权(强调:过境权)。

无害通过: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时要遵守公约规定的较为严格的义务(强调:无害义务)。

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

2016年3月16日

一、联合国大会

1、表决制度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过半)通过(典型的一般问题主要有:选秘书长、谴责某个国家)。

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2、决议效力

内部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外部决议无法律拘束力,仅具有建议性质

二、联合国安理会

1、表决制度

程序性事项:15票中9票同意票,不要求五大国一致。

非程序性事项:15票中9票同意,但要求五大国一致(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通过)。

2、决议效力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不论其是否接受;但安理会的决议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际法律责任

2016年3月15日

一、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1、国家主权豁免指

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内国法院管辖

具体包括管辖豁免、程序豁免、执行豁免。

2、国家豁免的放弃包括

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两种。

国家出庭并不表明国家必然放弃了豁免权,只有当国家出庭并且进行了与有关的行为才表明其默示放弃了其豁免权。

3、管执分离原则

指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4、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

国家豁免理论有绝对豁免理论和相对豁免理论之分。

目前,绝对豁免理论仍占有主流地位,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绝对豁免理论与相对豁免理论的差异在于管辖豁免方面,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执行豁免。

二、国际法律责任

1、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违背国际义务。

2、现代国际法律责任在主体和客体上都有了新发展

主体上:已经扩大到了个人

客体上:某些领域,国家还应对其合法行为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外空领域: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领域:国家承担补充责任)。

国际条约的缔结、保留、冲突、解释、修订

2016年3月15日

一、国际条约法律制度

1、条约的构成要件

主体合同(必须由国际法主体缔结);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条约不以书面形式为有效要件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包括:大使、公使、代办)、一国驻派国际组织的代表,正职出面时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2、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有四种: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加入条约时可以加入已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未生效的条约。

关于条约的登记: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的条约不影响条约的生效,但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3、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自己生效时作出,但保留可以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作出,也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条约作出。

条约保留的效果: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视为不存在;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4、条约的冲突

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乙丙、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无条约关系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义务,需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需经第三国同意。

6、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善意解释是指:原则上应对条约作出有效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若缔约国解释应作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7、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的终止不具有溯及力,其法律后果如下:

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

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

8、条约的修订

条约修订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

修订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对于修订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订条约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订的条约。

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内适用

2016年3月15日

一、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法的渊源只有三项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三项国际法渊源的区别

国际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可以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条约体现成文化,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体现非成文化。

3、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

前者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后者属于任意法,需经当事人选用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对应;

干涉内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

保护的责任不能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和依据;

人权不得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3、合法使用武力仅限于两种情况

行使自卫权;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4、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条件

该民族处于殖民统治之下;

建立独立国家。

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并非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1、国际上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一般有转化和并入两种。

2、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有四种方式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知识产权领域例外。

民商事领域以外的,转化适用。

特殊领域,平等适用。

国际惯例,作为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