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保法
国际法上特殊空间:民用航空法、外层空间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外国飞机非经允许,不得飞入。
擅自飞入,国家有权责令其离去或命令其迫降。
对民航客机,领空国在情况不明之前不能擅自击落。
国内航行专营权,只能由国内航空公司经营。
主权国家有航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2、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发展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
3、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对于劫机犯,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二、外层空间法
1、外层空间法由外空公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确立。
营救协定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
2、登记公约
双重登记:同时在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联合发射的,应共同决定其中一国登记)。
登记国对应外空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3、营救公约
尽力营救-立即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安全带回(发射国)。
4、责任公约
损害赔偿责任由发射国承担(发射国包括:实施发射的国家、促使发射的国家、为发射提供领土的国家)。
绝对责任:空对地;过错责任:空对空。
责任公约只解决跨国损害赔偿。
国际法院:法官、管辖权
一、国际法院法官
1、法官对涉及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2、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3、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他们和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二、国际法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联合国会员国;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建立:
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强制是指: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强制管辖权。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及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判决的执行
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
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者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当事国对判决的或范围发生争执,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
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新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核判决。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一、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1、斡旋与调停的区别
前者第三方不参加,后者第三方参加,且调停方对调停成败不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调停方案本身无拘束力。
2、报复与反报复是国际法上合法但不提倡的争端解决方式。
报复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反报复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二、国家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当事主体是国家,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荷兰海牙。
仲裁员名单:每个缔约国选4名国际法专家组成,但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人。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秘密评议,多数票裁决,且一裁终局。
如对仲裁有异议,可在3个月内请求仲裁庭作出解释。
2、国际法院
3、国际海洋法庭
1)性质
根据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
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
2)诉讼管辖权
诉讼当事人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平行开发合同的自然人、法人。
如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在提交争端时,必须满足两项限制:用尽当地救济;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
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其他协定当事者。
任择强制管辖:一国在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内,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