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与使领馆人员

2016年11月1日

一、外交机关

1、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中央政府(国务院)、外交部门。

2、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使馆、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特别使团。

3、特别使团

性质是外交机关,但其特权与豁免比照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人员

1、使馆外交人员包括

馆长(大使、公使、代办);一般外交人员(参赞、武馆、外交秘书、随员)。

2、领事官员包括

领馆馆长(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领事官员(职业领事、名誉领事)。

3、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开始

使馆馆长:递交国书时开始。

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时开始。

其他人员:到任职务自动开始。

国际环保法

2016年10月28日

一、国际环保法

1、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

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

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

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2、防止气候变化

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四种减排折算方式:

净排放量;集团方式(欧盟);

排放权交易(只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

绿色交易(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

国际法上特殊空间:民用航空法、外层空间法

2016年10月27日

一、民用航空法

1、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外国飞机非经允许,不得飞入。

擅自飞入,国家有权责令其离去或命令其迫降。

对民航客机,领空国在情况不明之前不能擅自击落。

国内航行专营权,只能由国内航空公司经营

主权国家有航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2、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发展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

3、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对于劫机犯,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二、外层空间法

1、外层空间法由外空公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确立。

营救协定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

2、登记公约

双重登记:同时在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联合发射的,应共同决定其中一国登记)。

登记国对应外空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3、营救公约

尽力营救-立即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安全带回(发射国)。

4、责任公约

损害赔偿责任由发射国承担(发射国包括:实施发射的国家、促使发射的国家、为发射提供领土的国家)。

绝对责任:空对地;过错责任:空对空。

责任公约只解决跨国损害赔偿。

国际法院:法官、管辖权

2016年10月26日

一、国际法院法官

1、法官对涉及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2、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3、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他们和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二、国际法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联合国会员国;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建立:

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强制是指: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强制管辖权。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及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判决的执行

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

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者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当事国对判决的或范围发生争执,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

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新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核判决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2016年10月25日

一、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1、斡旋与调停的区别

前者第三方不参加,后者第三方参加,且调停方对调停成败不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调停方案本身无拘束力。

2、报复与反报复是国际法上合法但不提倡的争端解决方式。

报复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反报复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二、国家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当事主体是国家,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荷兰海牙。

仲裁员名单:每个缔约国选4名国际法专家组成,但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人。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秘密评议,多数票裁决,且一裁终局。

如对仲裁有异议,可在3个月内请求仲裁庭作出解释

2、国际法院

3、国际海洋法庭

1)性质

根据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

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

2)诉讼管辖权

诉讼当事人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平行开发合同的自然人、法人

如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在提交争端时,必须满足两项限制:用尽当地救济;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

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其他协定当事者。

任择强制管辖:一国在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内,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