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法官、管辖权
一、国际法院法官
1、法官对涉及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2、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3、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他们和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二、国际法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联合国会员国;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建立:
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强制是指: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强制管辖权。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及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判决的执行
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
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者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当事国对判决的或范围发生争执,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
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新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