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1、撤诉(立案后作出裁判前)
申请撤诉:原告或上诉人主动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不服可申请再审。
视为申请撤诉: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
一审撤诉的后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未交诉讼费的除外。
2、可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法院批准,书面告知)
何时改: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改。
如何改:3种改变情形: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3种视为改变情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审什么:完全取决于原告的选择。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原告不撤诉的,法院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的,法院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对前后两个决定都不服,既不撤诉,又起诉新行为,合并审理。
怎么判:原行为不存在,判决类型为确认违法(代替撤销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