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
1、中级法院
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级别高: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为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告时,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此外能够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级别,既包括基层法院也包括中级法院。
3、特殊地域管辖
原告加被告: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案件;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这两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指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