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2015年11月24日

一、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

1、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2、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情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企业法人分立: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关系:

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的,以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可以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关系: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关系: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共有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共同危险行为:除非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与自身无因果关系,否则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外部关系:一致对外。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即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

若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的,法院应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的形成条件

实质条件:几个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种类,即诉讼标的的同类性;

管辖上的同一性:几个诉讼须属同一法院管辖;

几个诉讼的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

法院同意合并审理:诉讼经济、促进纠纷解决。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并没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因此其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对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分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