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2015年11月24日

一、非因自己行为

1、分支机构的行为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职务行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主体的承担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诉讼,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4、法人名称被冒用和借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即行为人为当事人。

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以侵权人为被告。

但租赁、借用时,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二、与其他组织竞合

1、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三、雇主与雇工的关系

1、雇工从事雇佣工作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雇工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作当事人,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若雇工擅自从事非雇佣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雇工自己作为当事人。

2、雇工受到伤害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劳务关系

1、损害他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自己受损: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新闻报道侵权

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2、若两者均诉,且作者与所属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作者也新闻出版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列为共同被告。

六、安全保障义务

1、教育机构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而导致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的安保义务

宾馆、商城、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