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

2015年11月10日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

1、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只有污染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才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其范围,污染生活环境与破环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均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2、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并不是免责事由

排污符合排放标准,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只能据此免予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能据此免除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

1、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2、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污染者可通过举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免责。

3、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污染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4、环境污染侵权致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3年。

三、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共同排污责任

1、共同侵权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共同排污导致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承担连带责任。

2、分别侵权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分别(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排污,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若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构成累计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分别(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排污,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若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损害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损害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