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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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1、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即使因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不包括财产损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在限额范围内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追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醉酒、服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2、机动车未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

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机动车与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

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二、商业三者险问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赔偿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责任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