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2015年11月6日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病情、应采取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适用范围: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机构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3、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适用范围: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必须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限于客观情况,不能告知或者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如:患者昏迷且不知其近亲属、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
处置权的内容: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效果:只要医务人员不存在技术上的差错,不成立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
二、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或者血液制品具有缺陷给患者造成损害。
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归责方式
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