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责任
2015年11月6日
一、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工作人员不是责任主体
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对外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属于行政法和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
3、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两种情形
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 工作任务;
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也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4、用人单位包括固定单位和临时单位,包括:
国家机关;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二、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
须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其适用范围在于:请的人与被请的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双方均以自然人身份成立劳务合同。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
须提供劳务的行为与致人损害具有关联性。
2、责任承担
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三、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须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受损害。
3、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
4、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