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2015年11月6日
一、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故意侵权
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
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2、共同过失侵权
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教唆、帮助侵权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
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个知道: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第二个知道: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一个不知道: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表明加害人可以确定,不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免责。
若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责任成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责任免除不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