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
一、什么是过错推定
1、过错推定责任的概念
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则免除其责任。
特殊过错推定也称为严格的过错推定或者法定的过错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就是把证据法上的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引入民事责任领域,让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2、适用过错推定需要注意
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虽然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但这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仍然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对于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加害人必须在侵权诉讼中承担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但是,对于主观过错之外其他三个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仍然由受害人承担。
过错推定必须以法律直接规定为依据。
它法无明文,不得适用。
三、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无过错推定责任
1、地面施工责任
致损人通过证明自己尽到警示义务(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能一般地证明自己无过错。
责任主体为施工人,而非发包人。
2、物件致损责任
一)建筑物致损责任
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责任主体:直接控制、管理,对危险有控制义务的人
二)构筑物致损责任
何为构筑物?构筑物主要是指除了一般有明确定义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等之外的,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
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
第三人致使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的,所有人、管理人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若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的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负连带责任。
三)堆放物致损责任
堆放物滚落、滑落、倒塌致损,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并不免责。
四)树木致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