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2015年11月6日
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1、归责方式
过错推定责任。
2、责任主体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或者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
3、因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
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1、因质量问题倒塌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具有过错,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列为被告)。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追偿。
2、完全因第三人原因倒塌
责任主体: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三、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在公共道路(人行道或公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2、责任主体:堆放、倾倒、遗撒者与道路维护、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
3、归责方式:过错推定。推定堆放、倾倒、遗撒者具有过错;推定道路维护、管理人具有过错。
四、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致人损害的责任
1、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滑落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果实坠落、树枝脱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