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责任法条

2015年11月6日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一般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法条、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