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书籍推荐:已按专业分类,适合主题阅读

2020年4月27日

一、律师书籍推荐:已按专业分类
1、律师入门
异乡人(加缪)
实习律师指南(薛晓蔚)
致年轻律师的信(艾伦·德肖维茨)
律师之道一、二(君合律师事务所)
和助理说 像大律师一样行动(吴清旺)
人在律途 小律师到大律师的成长范本(贾明军)

2、劳动法
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解释(王林清)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王桦宇)
劳动法疑难问题实务指南(大成律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

3、合同法(含保险合同、借款合同)
违约金论(姚明斌)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完美的合同(吴江水)
合同法一本通(程啸)
合同法审查精要与实务指南(雷霆)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三观四步法(法天使)
重新定义合同 从商业意图到法律文件 (刘瑛)
保险合同法注释书(王静)
保险案件裁判精要(王静)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王林清)

4、公司法
中国公司法(王军)
现代公司法(刘俊海)
公司法实务应用全书(雷霆)
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云闯)
公司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解释(王林清)
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唐青林、李舒)

5、 房产与建设工程
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张春光)
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
房地产纠纷案例与实务大全(王秀全、郭万华、李金萍、徐晶)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

6、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研究(程啸)
担保法实务札记 担保纠纷裁判思路(司伟、肖峰)
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胜诉实战指南(李舒、唐青林、李元元)

7、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实务精要(林一飞)
仲裁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总成(张润)

8、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丁亮华)
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魏大勇)
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张春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刘贵祥)

9、民法理论与法律释义
民法总论(朱庆育)
债法总论(王洪亮)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重排合订本)
民法思维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泽鉴)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李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李适时、张荣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律师与当事人卷(法律应用中心编)

10、法院裁判与证据法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
要件审判九步法(邹碧华)
法庭上的心理学(邹碧华)
证据法学 原则、规则 案例(易延友)
诉讼证明过程分析 民事诉讼真实与事实发现(肖建华)

11、律师办案实务
思维的笔记上下(高云)
律师接案办案智慧与技巧(张勇)
律师如何思考 民商事案件思维与诉讼策略(周吉川)
法律尽职调查指要(谢菁菁)
法律咨询策略与技巧(韩德云)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实务指引(乔路)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师协会)

12、其他书籍
诉讼可视化(蒋勇)
完美的防范(吴江水)
刑事出庭修炼手册(赵鹏)
律师执业风险与合规管理(蒋利、陈小英)
让法律人读懂人工智能(华宇元典法律人工智能研究院)

二、主题阅读与购买提醒
1、主题阅读指同时阅读一类主题下所有的书籍,也就是我上边已分类好的大列表。
2、购买时请查询书籍是否有最新版本,然后买最新的版本。

知识管理目的是为了对已归档知识的重复利用

2020年4月27日

律师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通过知识管理,可以积累专业知识,快速提升专业水平。

要搭建自己体系化的知识结构还是要读专业化的书籍,一本书几十块钱可以学到作者几十年积累的经验,真是太划算了。​专业化书籍需要主题阅读(一个专业问题上读多个作者的书籍),而不能只靠碎片化阅读。

​碰到值得读的好书,精读的同时在书的抬头记录笔记,​二次反复阅读的时候只用翻看笔记即可快速回忆,以加深记忆。书的扉页记录第一次阅读的时间及当天阅读的页数,也可以简要记录书评,写下这本书写的好的地方及不足,是属于需要精读的书,还是需要略读的书。

比如最近读到的一本律师写的书,自己给的评价是这样的:读到一本不错的专业书籍,于是快天亮了才有睡意。律师写的书,没有序言(第一次碰到),但是有实务,有理论,有法条,有案例,且多角度分析问题。书中只附判决书法官裁判规则部分,但书中带二维码,手机扫码可看到判决书全文。这本书可归入精读书之列,书的抬头基本记满了笔记,二次阅读只要翻笔记即可加深记忆。

所有输入的知识,包括显性知识(专业书籍、公众号文章、听的课程)和隐性知识(实践经验、感悟),统一集中归档到一个文件夹下,在此文件夹下分类更细的子文件夹,直到不能再细分,这个工程量很大,但值得去做,完成之后你的知识体系就很厉害了,所有的问题基本上都可以在细分的文件夹中找到答案。

如果没有答案,再去文件夹外寻找答案,找到后再完善自己的文件夹,以此类推,永无止境。知识管理的目的是对归档知识的重复利用,因此归档的知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类似问题研究过后,下次碰到,直接按照步骤1、2、3完成即可,减少时间成本,​大大提升效率。

自己关注的新闻源

2020年4月27日

一、微信公众号:新闻源
1、法律类:Law lib新法规速递、北大法律信息网(这两个公众号主要查看新出的法律法规)
2、羽球类:爱羽客羽毛球网、BWF世界羽联资讯
3、新闻类:深圳大事件、澎湃新闻评论

二、微信小程序:翻啊
1、小程序“翻啊”是腾讯出的一个新闻咨询小程序,每天推送当天的热门新闻,卡片式快速阅读
2、小程序兴趣标签订阅中开启全部标签
3、热门资讯通知提醒(每天下午7点推送,需24小时内小程序有点击动作,不然接受不到推送)
4、每天下午7点收到推送,阅读完翻啊内容(适合快速阅读)后,打开微信搜一搜、看一看查看热门新闻(适合深度阅读)
5、另外朋友圈也可看到各行各业的人分享的内容

三、第三方微博客户端:Share
1、只关注高质量、每天必读的微博,陆续添加新的订阅源
2、右侧热门主题订阅:榜单、法律、深圳、数码
3、点击搜索,查看当日微博热搜内容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例

2018年2月9日

2015年元月,当事人朱小姐找到我们,说她与前夫候先生2011年11月协议离婚,但其前夫与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让有公司股权(份),在二人离婚之时其并未知情,也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现偶然得知,想委托我们起诉要求分得她应得的部分。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通过对朱小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股份转让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分析:

候先生于2011年1月与王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受让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2万股,并于2011年4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160余万元。朱小姐与侯先生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为2011年11月。从现有材料可以断定,侯先生所得涉案股份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材料进行充分分析之后,承办律师第一步便是向工商部门调取涉案股份所属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意图查明侯先生的股东身份是否于工商部门登记。经查,侯先生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但查到有其作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出席股东名册中签名。由此断定侯先生为该公司隐名股东,并实际行使股东表决权。

基于此,承办律师以朱女士为原告,侯先生为被告,安徽某公司作为第三人,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代为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涉案股份,原告分得50%;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请求股份等额价款或将股份变更至原告名下。

但本案因侯先生股东身份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给朱小姐“变更登记”诉请造成了实质影响。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侯先生持有安徽某公司股份41万股,朱小姐持有安徽某公司股份41万股。依法分割了涉案股份。但并未支持朱小姐将股份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理由是侯先生股东身份并未出现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朱小姐关于侯先生配合变更登记及第三人配合变更的诉请暂不予支持,其可在条件成熟时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该终审判决虽依法确认了朱小姐持有50%涉案股份,但朱小姐却无法取得该股份。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登记事项仅包含发起人的姓名和名称,候先生并非发起人,依法并不要求其股东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即侯先生可以一直不将其股东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如若如此,判决所谓的“条件成熟”不知何年何月。案件一度进入僵局。

但承办律师并未放弃。黄天不负有心人。经承办律师调查,涉案安徽某公司已于2014年在新三板上市。公司一旦上市,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将必须登记、显名并披露。这就意味着侯先生此类股东所受让的股份均被登记在其名下并公开披露。只是登记部门发生根本变化。不再是工商部门,而是在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及主管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而新三板的登记结算业务,主要由该公司的北京分公司负责(该公司另还有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承办律师走访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最终落实了相关信息。至此,承办律师认为,涉案股份变更登记的条件已经成熟。并以此为由再次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将涉案股份变更登记至朱小姐名下。同时,向受诉法院申请查封涉案股份,以防转移或质押。后经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最终支持了朱小姐的诉请,判准将涉案股权变更登记至朱小姐名下。现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放手也是爱

2017年10月24日

看到题目,读者就会猜到,黄律师这一期要讲的,或许是婚姻。为什么听律师谈论“爱”,就应该联想到婚姻呢?也许有人会问,难道律师不可以写写“恋爱”的文章吗?

没错,中国没有关于恋爱的法律,律师自然没有关于恋爱法律的专门知识,而中国有婚姻法。我的人民大学老师孙若军讲课时说过一句话:中国的婚姻法,有人戏称是离婚法,只有离婚的时候用得到。(对不起孙老师,时过近九年,课堂上的原话记不清楚,如有谬误请见谅!)结婚的时候,谁不欢天喜地?除非一些比较特殊的人群,这个时候的新人们,应该没有什么人会想起律师。一旦婚姻走到尽头,协商不成,找律师就是顺理成章了。所以,我要谈的不仅是“婚姻”,更是婚姻的解除—离婚。

九七年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时,父亲听到报喜后,叮嘱我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我记住了父亲的叮嘱,每遇离婚咨询,总是千方百计劝和,面对女方,我甚至不惜自毁清誉,告诉他类似于大男子主义等不良作风并不是她老公一人才有,能忍让就忍让吧。

不是自夸,被我劝和或者暂时劝和的想离婚的夫妻还真不少。虽然少赚了不少律师费,但看着他们夫妻重归于好,内心还是很有成就感的。

虽然以劝和为主,但对于死亡的婚姻,帮助委托人解除婚姻的枷锁,我也是毫不手软的。也因此创造了一个个人纪录:我代理并计划起诉离婚的案件,都一次性离了!
某年快到春节了,来了一位张先生委托诉讼离婚。夫妻俩离过婚,后为了孩子复婚了。复婚后,两人虽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再没有夫妻生活,想再离婚,可妻子坚决不同意。这位丈夫描述他困在婚姻牢笼里,痛不欲生的感觉,成功地博取了我的同情心,我接下了委托,开始准备起诉材料。

没两天,我接到了一位女士的电话。她自称是前述张先生的妻子,听说她老公委托我起诉离婚,想要见我一面。我答应并在办公室里接待了她。

女士见到我的第一句话就说,黄律师,你帮我劝我老公不要离婚,我可以给你钱。我说,我不会收你的钱,我是你老公委托的律师。你既然来了,我会认真地听你讲,只要你让我相信了你们确实不应该离婚,我会劝你老公不要离婚的。相信我,我有这个能力说服他。

我接着说,你应该知道,无论是否曾经有过,但你老公现在对你已经没有了爱情;你老公因为与你在一起而痛苦,对你没有任何的关心,夫妻之间结婚久了所自然而生的亲情也没有。你们的婚姻已经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夫妻结婚性和谐也做不到了。这种什么都没有了的婚姻,你还守着它干什么呢?她说,因为我爱他,我非常非常地爱我的老公,我可以为他做一切的事情。我说,那你知不知道你老公为这个婚姻快疯了?她说我知道,我知道我老公的心理可能出了问题,我已经报名去北京一家著名学府学习心理学,我要学会了来矫正他。

到这个时候我发现,这位女士对于来之不易失而复得的婚姻执着的守护,类似于她老公急于摆脱婚姻的桎梏一样,也迹近于“疯”了。如果再按通常的对话方式谈下去,是不会有什么成效的。我换了一个角度说,你不是说你很爱你老公吗?你的爱让你老公如此痛苦,甚至需要接受心理治疗,这与你的爱不是相矛盾吗?她说我该怎么办?我说你要明白,放手也是爱!既然你认为自己爱你老公,那就放手,让他不再痛苦,回归正常。

她听完我的话,没有反驳,也没有再请求我劝和。

春节过完后,上班才一两天,我接到张先生的电话,说他们已经去领了离婚证,官司不用再打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