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被告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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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

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有受害人的案件:对加害人不予处理或者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可起诉;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3、相邻权案件: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的可起诉

4、公平竞争权案件: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起诉。

5、投资人案件: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合伙组织案件:合伙企业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7、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8、非国有企业案件: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可以起诉。

9、农村土地使用权案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0、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的申请人、复议中追加的第三人、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11、信赖保护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二、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被告

1、行为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告:该机关。

2、行为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为主体:派出机关。被告:派出机关。

5、行为主体: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被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6、行为主体:多个机关的共同行为。被告:共同被告。

7、行为主体: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被告: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机关。

8、行为主体: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被告:组建机关。

9、行为主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被告: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所属机关为被告);以自己的名义(职权标准),幅度越权的,告机构;种类越权的,告机关。

10、行为主体: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复议改变结果(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包括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只告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当通知追加共同被告,不同意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