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要求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要求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一般要求为原件、原物、原始载体;如提供原件有困难,可提供复印件,其条件之一:提供原件(物)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原件(物)不存在,并且出示了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物)一致的证据。
书证:提供原件的复印件的,由原件保管部门盖章;技术性书证(报表、账册、图纸等),应附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
物证:以外形、规格、特征等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注明制作过程;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2、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数据。
3、证人证言
一般是出庭作证,采取口头形式。
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需要提供证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或盖章。
提供书面证言的条件: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庭审前的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陈述(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存在片面性、虚假性)。
5、鉴定意见
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提交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行政机关的鉴定意见,须符合:载明委托事项;有关鉴定部门提交的材料;有鉴定的依据和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原告或第三人证明鉴定人不合格、程序违法、意见不完整等,法院不采纳鉴定意见。
原告或第三人证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6、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在行政程序中当场制作而成,应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他人签名。(庭审中,当事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扣押财产的品种和数量、检验物品的取样或保管有异议的,可要求执法人员出庭)。
勘验笔录:对物品、现场等察看、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不到场,不影响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