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2016年3月1日
标签:

一、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1、执行机关

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如情况特殊,可报二审法院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维持判决可自行执行。

2、执行依据

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后送达)。

3、申请期限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天起计算

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4、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赔偿金,通知银行划拨。

逾期不履行,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授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如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基本相同的行为,则判决撤销,并提出司法建议。

5、执行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