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4、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对转让的技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限。
按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交付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受让人义务
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技术秘密。
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下列6种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要,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须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须的人员。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四、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1、技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没有约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2、双方所作下列约定无效
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一、委托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用优先受让权。
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二、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享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3、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
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使用和转让的规则:
1、当事要均有权不经过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
2、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当事人一方擅自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一、职务技术成果权益归属规则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权属于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2、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以下权利:
署名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
获得奖励或者报酬的权利。
优先受让权,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
二、职务技术成果包括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无论工作期间还是业余期间完成)
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影响。
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
一、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1、租金的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以融物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投资)以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的分期偿还。
2、租金支付义务与租赁物瑕疵
因租金并非融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有以下特点:
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可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但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
租赁物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对出租人主张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
例外: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3、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和请求承租人继续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两个权利,出租人只能择一行使。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场合,没有租金风险负担问题。
因为风险负担的前提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
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仍属于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支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284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二、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诉讼时效
1、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每一笔租金支付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的。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部分义务的豁免
1、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二、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金的风险负担
1、原则上,租金风险由承租人负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租金风险负担与融资租赁合同因履行不能被解除竞合时的处理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享用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对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若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陷入履行不能,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
若无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仍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若一方行使上述法定解除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承租人仍应支付解除前的已经发生租金,承租人不再支付解除后的租金,但承租人应按照解除时租赁物(经折旧后)的价值,对出租人予以补偿。
三、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1、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后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合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