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特征

2015年11月5日

一、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4、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让与人的义务

对转让的技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限。

按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交付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受让人义务

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技术秘密。

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下列6种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要,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须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须的人员。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四、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1、技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没有约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2、双方所作下列约定无效

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归属

2015年11月5日

一、委托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用优先受让权。

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二、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享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3、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

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使用和转让的规则:

1、当事要均有权不经过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

2、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当事人一方擅自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职务技术成果权益归属

2015年11月5日

一、职务技术成果权益归属规则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权属于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2、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以下权利

署名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

获得奖励或者报酬的权利。

优先受让权,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

二、职务技术成果包括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无论工作期间还是业余期间完成)

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影响。

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适用,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2015年10月30日

一、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1、合同有效存在且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法律规定了法定违约金)。

2、发生违约行为。

3、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不以违约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损失的大小,只是调整违约金数额大小的考虑因素。

二、违约金责任的适用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中选择一种主张,不能同时主张。

如果对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到的定金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2、实际履行不能代替支付违约金。

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如果对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金的数额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1、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意思是指: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只能在当事人以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时,法院才可以调整。

3、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指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此时应当减少多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4、违约金的数额低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增加后的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法理基础:补偿性违约金相当于履行之替代,支付此种违约金后,不能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

2015年10月28日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

1、惩罚性损害赔偿指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

2、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比如:均要求加害人具有故意)。

3、其责任性质可为作为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时),也可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时,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例外:出售残缺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因而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

1、食品安全法第147、148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所受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有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主观上须为明知。

四、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

1、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均为明知。

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出卖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

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7种情形

2、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

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