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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离婚证:刑事案件检察院申诉成功案例

2017年10月26日

最近,老乡L女士打我电话,想寻求法律帮助。L女士说,她被男朋友骗了,和自己哥哥一起被骗了八十多万元。我的第一反应是,被骗了报警啊,律师可破不了案。L女士说,报了,人也抓了,可是检察院不予批捕,现在人已经放了出来,钱也没有要回来。

原来,L女士在一个工厂打工,认识了附近派出所的一名协警老Y。一来二去,两人成了男女朋友。L女士知道老Y已经结了婚,但老Y说会离婚并与L女士结婚。两人相处了四五年,期间,L女士催问离婚一事,老Y答应尽快离婚,不久后给L女士看了离婚证。老Y还以各种理由找L女士借钱,也会还钱。借得多了后,老Y说要买地投资,拿了一个房产证复印件给L女士看。L女士看他是一个有房产的人,不仅自己继续借钱给老Y,还找自己的哥哥借钱给老Y。这位哥哥也是太轻信了,还把老家的房子卖了把钱借给老Y。慢慢地,累计借钱八十余万元,老Y既不还钱,也拖着不肯结婚,兄妹俩才觉得可能被骗了。

兄妹俩报了案,老Y被抓了,不久又被放了。问办案警察,说是老Y坚持说是借款还不上,不是骗钱不还,检察院认为是借贷纠纷,不予批捕,告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债。

L女士说,会不会是因为老Y是协警,有人庇护?能不能帮助申诉,再把老Y抓起来?可能知道老Y把借去的钱挥霍一空,L女士并没有多问钱能不能一定要回来。
经仔细分析,并与团队刘汉权律师、何燕兰律师讨论后,我们所接受了L女士的委托。L女士兄妹俩几乎被骗了全部积蓄,律师费我们也是象征性地收取,并同意他们分期支付。

律师虽然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可是侦查阶段,公安是不会同意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看不到案件材料,刚听受害人的陈述,申诉书不可能切中要害。不能切中要害的申诉书,检察院是不会当一回事的,所谓申诉也就是白费力气。

怎样才能拿到老Y的口供?找法院。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帮这个忙?如果你告诉法院说我只要这份材料去申诉,法院无论什么情况都不会帮你。只有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才能申请法官调取公安保存的审问笔录。当然申请理由不要提刑事申诉,而是为了民事诉讼

但是,L女士一开始不同意起诉。因为她知道自己没有借条,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光凭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老Y欠款八十余万元。就算官司能赢,诉讼费花了,执行回款的希望也不大(估计L女士咨询过别的律师,对于民事诉讼的前景十分不看好)。最关键的一点是,L女士想让老Y受到刑事惩罚,坐牢!之所以她在龙岗,而找我这个南山的律师,就是以为我能帮她实现最关键的目标。而我还是建议她起诉,舍近求远还有什么意义?

一番解释,可能还得加上对介绍我给她的人的信任,L女士接受了我的建议,同意委托我们先行起诉讨债。此后,代理律师顺利地拿到了法院调取回来的审问笔录。

通过对笔录的分析,我们认为,老Y承认借了钱,两人又互有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可能不同的办案人员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笔录内老Y供认的购买假离婚证一点,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任何办案人员也无法替他开脱。因此,我们决定,双管齐下,既向检察院申诉,要求以诈骗罪逮捕老Y,也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侦查老Y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即使诈骗申诉不成,老Y也难逃刑事惩罚。

报案过程有一些曲折。接待报案的警察不肯受理,反复帮老Y辩解,说没有涉嫌犯罪,直到代理律师搬出法律条文,告之要如何如何,警察才收了报案材料。

由于申诉书有审问笔录内的准确内容可供引用,申诉过程相对顺利。检察官收到申诉书后不久就通知律师带受害人去做笔录,做完申诉笔录后当即表态说:感觉是个诈骗。

如今,老Y已经被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并已收押。L女士的第一个目标达成了。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假证不能买,现在公安机关对于买卖假证加大了打击力度。对于受害人而言,在需要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律师能让某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想作为的办案人员偷不了懒。无论对方是谁,如果动不动拿出证件来证明自己具有某某地位或者显摆自己财力,请多个心眼,建议拍下证件事后找律师核实为好。而对于代理律师来说,我们团队办理本案所采取的先民事,再申诉,证据确凿才着手的诉讼策略,也可资借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

2016年1月28日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

1、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不在案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难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2、庭前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在案

应当退回检察院。

3、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

可以中止审理。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受理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的

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案件撤诉程序,刑事案件可以撤诉吗?

2016年1月28日

一、刑事案件撤诉程序

1、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5、二审抗诉的撤回

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

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6、上诉、抗诉撤回后的裁判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7、二审中的按撤诉处理

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8、再审中申诉和抗诉的撤回

再审抗诉的撤回:法院审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申诉的撤回: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2016年1月28日

一、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1、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

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并案管辖: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2、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

分别讯问。

4、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5、简易程序的适用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6、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7、共同犯罪的二审程序问题

全面审查。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上诉不加刑:一并原则、分离原则。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8、共同犯罪的死刑复核程序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9、执行程序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