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2016年1月28日

一、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1、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

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并案管辖: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2、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

分别讯问。

4、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5、简易程序的适用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6、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7、共同犯罪的二审程序问题

全面审查。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上诉不加刑:一并原则、分离原则。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8、共同犯罪的死刑复核程序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9、执行程序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