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共同犯罪案件、自诉案件的二审
2016年1月19日
一、死刑案件的二审
1、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二、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
1、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2、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自诉案件的二审
1、二审的反诉
二审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2、二审的调解、和解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
1、两个诉讼、全面审查。
2、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础,但处理民事必须以刑事为基础。
3、刑、民都上诉
刑事未生效、民事未生效;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
4、只针对刑事上诉、抗诉
刑事未生效、民事生效;民事错误:民事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按二审程序。
5、只针对民事上诉
刑事生效、民事未生效;刑事错误:对刑事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