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2016年1月19日
一、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基本原则
随案移送、禁止私用、最终上缴: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最后,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2、例外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无关的财物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予以退还。
特例: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要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不宜移送的在案财物的处理:
原则:用清单等文件作为代替品随案移送。
两类处理方式:
良性资产(上缴):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或者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等,裁判生效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3章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不良资产(处理):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