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016年1月5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2、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3、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述8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