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016年1月5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2、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3、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述8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