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2016年1月5日
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