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2016年1月5日

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