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权产生、消灭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一般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实体处分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
3、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不等于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于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
4、法定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基于意思表示;
须商定权限;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书面委托的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法人)工作人员。
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从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得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了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交相应种类的关系或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和辩论等。
特殊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等。
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
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当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诉讼终结;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