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5年11月20日
一、民事诉讼的合议制度
1、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议案件,包括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
督促程序。
3、不能适用独任制
二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4、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5、合议庭的评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
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诉讼中的合议庭评议原则不同于仲裁庭的评议原则,后者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享有决定权,且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字。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确认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