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
2015年11月20日
一、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对象:向社会、媒体、公众公开;允许旁听和报道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3、公开审理和其他制度的关系
开庭审理不等于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庭审理。
法定不公开审理与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商业秘密是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但仅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时,应当不公开质证。
4、公众裁判文书查阅权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不能查阅的情形:未生效的法律文书、调解书、涉秘涉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法院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且申请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法院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查阅。
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