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履行合同,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一、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
1、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2、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3、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5、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
7、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二、继续履行合同案例、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
三、强制履行合同、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
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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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合同必须可能
继续履行合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合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合同。
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必要
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合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 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
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四、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
2、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3、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4、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5、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6、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