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法律规定,反诉提出时间

2015年11月20日

一、反诉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1、主体特定性

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对抗性

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请求的独立性

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时间条件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合并审理。

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5、程序的同一性

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6、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7、管辖同一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二、当事人在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反诉的处理方式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甲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三、反诉和反驳

1、反驳

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表示不同意的意思。

反驳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反驳的目的也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2、反驳和反诉

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如果能,则属于反诉;如果不能,则属于反驳。